延安市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10-20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投资与合作,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吸收延安市辖区外(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内其他省市和地区)的法人、自然人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等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兼并、购买企业产权及BOT、TOT等方式,来我市进行的投资与合作。
第三条延安市招商局(开放办)负责全市外来投资者投资的接待、咨询、联络、协调、投诉等服务工作。
第四条凡在我市辖区内投资兴建的国家鼓励类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及省上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外,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的领域、区域、方式、方向等不受限制。
第六条鼓励外来投资者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开发、国有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旅游产业深度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和创新、社会公益事业等重点领域投资。
第七条外来投资者所需土地,统一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征用后以出让方式供地。经营性项目和有竞争性的工业项目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市内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与投资者合作。
第九条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可按企业性质和投资方向予以优惠: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项目,土地出让金按10%收取;一般性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按20%收取。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的,按应缴纳出让金总额的5%予以优惠。暂无力一次性支付的,可先交50%,其余部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延期或分期付清。
第十条开发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用于发展林草、流域治理、生态建设等项目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70年不变。
第十一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市购买已建或在建的交通、能源、市政公用设施的控股权和一定时期的经营权,项目用地需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土地出让金优惠收取。
第十二条外来投资者依法取得出让的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可按国家法律规定的用地类型的最高年限办理。已出让国有土地在完成项目总投资的20%以上,经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第十三条凡属于世界500强企业和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连支返还企业。
第十四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给予“免二减三”(即前二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免征、减征期满后,凡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费。
第十五条凡在我市兴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我市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来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在我市兴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享受“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外来投资者在延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七条外来投资者新办企业,当年招用本地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享受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